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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1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琼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ora28365、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县新闻信息中心:
      根据《海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9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54号)精神,我办拟定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实施。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印发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海南省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琼食安办〔2017〕54号) (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县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行为的监管,强化企业诚信守法和规范经营意识,严厉打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严厉打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打击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建立监管长效机制,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食品、保健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对象和内容
      这次整治的对象包括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单位,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以及广告发布单位,涵盖了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销售全环节。整治内容以打击以下5种行为为主:
      (一)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二)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
      (三)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四)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五)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单位以及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1. 强化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活动,保证生产的食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标签标识和广告宣传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严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生产食品、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建立并执行原辅材料采购验收制度、贮存管理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或备案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2. 强化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食品、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是所经营产品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审核查验等产品追溯管理制度,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标签标识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没有实体店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食品、保健食品。
      3. 明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的法律责任。食品、保健食品交易网站、电视购物频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以及为会议营销提供场地的宾馆、会场等开办者、出租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实名登记,对经营者利用其平台、场所从事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强化广告发布单位的法律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对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依法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对于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 强化进口商主体责任。进口商对其进口的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以及标签标识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各责任单位要按照事权划分、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
      1. 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排查。重点排查无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以及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掺杂使假、产品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2. 对食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进行排查。重点排查不具备经营资质、产品标签标识宣传资料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以及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不一致,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违法行为。
      3. 对非实体店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单位进行排查。重点排查通过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单位的经营许可资质,以及超范围经营、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欺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4. 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加大对网络销售、会议销售、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产品的抽检力度。重点是抽检:非食用物质(西布曲明、咖啡因、酚酞、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盐酸二甲双胍、马来酸罗格列酮、盐酸吡格列酮、盐酸苯乙双胍、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洛伐他汀、氨氯地平和硝苯地平共14种)、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铅、砷)、功效成分及标志性成分、胶囊壳中铬含量等。
      5. 加大对食品功能声称广告违法和虚假宣传的监管处罚力度。依法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监督检查,督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切实履行广告审查责任。
      6.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形成社会共治格局。各相关部门要联合新闻媒体和相关行业组织,明察暗访,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平台运营商依法从严打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抽检检测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以及依法处置信息等。要将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失信记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到相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鼓励群众对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鼓励因上述违法行为受到身体、经济损害的消费者投诉。对各类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快速核实、快速处理。对于投诉举报的案件线索,一查到底,生产环节的要延伸到经营环节,召回相关产品,经营环节的要上溯到生产环节,彻查来源和其他销售渠道。工作中注意部门间沟通协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举报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四、职责分工
      县食安办负责整治工作综合协调、督促指导、评估考核,组织发布整治工作重要信息,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督办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对电信和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信息通信的监管。对于从事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经有关部门书面认定后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或注销备案,责令相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县公安局负责对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线索和案件,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商务局负责抓好直销行业管理。
      琼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落实《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食品、保健食品经营环节市场秩序,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查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广告,强化广告监测监管。综合运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
      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媒体单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职责,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严格规范广告发布行为。核查清理食品、保健食品等存在虚假宣传及欺骗、误导消费者等问题的广告,加大查处问责力度。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非实体店经营单位认真排查,强化落实经营单位(含进口商)主体责任,落实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的法律责任。组织实施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配合工商部门开展对食品功能声称广告违法和虚假宣传的监管处罚。切实做好行刑衔接工作,组织对发现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从严打击。开展食品、保健食品常识科普宣传,对全县整治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和曝光,负责加大对进口食品、保健食品的质量风险监测,严格落实进口商审核进口食品、保健食品标签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功能声称。
      县新闻信息中心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全面清理网络第三方平台的违法违规信息,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五、进度安排
      整治工作分为筹备启动(2017年10月)、检查整改(2017年11月—2018年1月)、抽查检查(2018年2月—4月)和总结评议(2018年5月—6月)四个阶段。
      六、有关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安办〔2017〕33号)、《海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9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54号)和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县食品安全办等8部门成立全县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全县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信息发布等工作。
      (二)细化任务分工。各责任单位要制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整治任务和对象、主要措施、责任分工、进度安排、工作要求、保障措施等,确保各项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岗到人。
      (三)突出联合联动。这次整治行动涉及到多个部门,各部门既要讲职责分工,更要讲协作配合。要加强信息沟通、工作协调、政策协同、措施配套、行刑衔接。尤其要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等 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实施细则》(琼高法联〔2016〕6号)要求,建立相互沟通协调和通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对违法违规线索,要上溯源头、下追终端,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见效果决不收兵。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联合新闻媒体和行业组织,利用权威渠道和媒介,扩大食品、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和覆盖面,提升企业知法知标、守法经营的自觉能力。广泛开展保健食品常识的科普宣传,增加消费者健康养生常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保健食品的辨识和认知能力,指导消费者科学选购。
      (五)强化社会共治。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组织明察暗访,鼓励消费者、企业内部人员投诉举报,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特别是发现和消除“潜规则”隐患。对于举报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六)加强督促检查。要结合实际制定整治工作督促检查方案,督查考核的重点内容包括:工作方案的制定情况,工作机制的建立情况,对生产经营主体的排查、对问题的整改、对案件的立案查处情况,以及整治信息公布情况等。并于每月14日、28日前通过县党政网向县食品安全办(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报送本单位分管工作开展情况小结。联系人:徐慧婷;联系电话:86227490。
       
      附件:《琼中黎族苗族自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工作(以下简称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海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9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54号)要求和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成立琼中县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一)人员组成
      组 长:林 瑞 琼中县食品安全办主任、琼中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副组长:杨 斌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主任
      徐海江 县公安局副局长
       陈一川 县商务局副局长 
       吴淑辉 琼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陈训富 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副局长
       邹立威 ora28365副局长
       朱德权 县新闻信息中心副主任       
      联络员:王运明 县公安局 
       袁 勋 县商务局 
      王昌震 琼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学智 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
       徐慧婷 ora28365
      王 毅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
      李至钰 县新闻信息中心
      (二)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统筹协调整治工作重大问题,研究重大事项,部署重大行动,督促检查各单位整治工作落实和进展,组织开展评估考核,组织发布全省整治工作重要信息。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食品安全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日常工作,各成员由相关责任单位抽调。
      二、成员单位的分工
      县食品安全办负责整治工作综合协调、督促指导、评估考核,组织发布全县整治工作重要信息,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督办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对电信和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信息通信的监管。对于从事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经有关部门书面认定后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或注销备案,责令相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对重大案件挂牌督办;指导、协调市县公安机关对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线索和案件,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商务局负责抓好直销行业管理。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落实《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食品、保健食品经营环节市场秩序,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查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广告,强化广告监测监管。综合运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
      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媒体单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职责,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严格规范广告发布行为。核查清理食品、保健食品等存在虚假宣传及欺骗、误导消费者等问题的广告,加大查处问责力度。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非实体店经营单位认真排查,强化落实经营单位(含进口商)主体责任,配合商务部门落实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的法律责任。组织实施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配合工商部门开展对食品功能声称广告违法和虚假宣传的监管处罚。切实做好行刑衔接工作,组织对发现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从严打击。开展食品、保健食品常识科普宣传,对各单位整治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和曝光。
      县新闻信息中心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全面清理网络第三方平台的违法违规信息,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会商会议机制。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全体会议,主要研究协调整治工作重大事项、重大问题,部署推进整治总体工作和重大行动。全体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全体成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专家参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印送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依职责抓好议定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办。
      (二)建立信息沟通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各成员单位的整治工作信息,在网站专栏上发布,并上报省食品安全办。加大整治工作宣传力度,定期向社会发布全县整治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三)建立督促检查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对本系统的整治工作情况适时进行督查,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联合督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制定整治工作督促检查方案。
       
      

  • 中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11-14

    中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罗炳文等3名同志转正定级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14


      琼中食药监党组〔2017〕24号
      中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
      关于罗炳文等3名同志转正定级的通知
      各乡镇食药监所、稽查大队、机关各岗室:
      罗炳文、符学升、黄晓丹等3名同志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2008〕20号),经局党组研究决定:
      任命罗炳文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员;
      任命符学升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阳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科员;
      任命黄晓丹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乌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科员。
      以上同志任职时间从2016年9月20日起计算。
      中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
      2017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 中秋国庆十严禁09-22

    中秋国庆十严禁

    发布时间:2017-09-22

              严禁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
      严禁领导干部收受月饼等节礼;
      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补贴、奖金和实物;
      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
      严禁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吃请;
      严禁公款购买、消费白酒等酒类;
      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严禁在监督检查中收受监管对象的月饼;
      严禁以抽检的名义公款买月饼。
      

  •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09-20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省制药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20


       琼食药监人〔2017〕36号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
      全省制药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2017年度我省制药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169号)、《关于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170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权限
      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170号)要求,从2017年开始,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药工程高级职称和局系统内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工作人员中、初级职称材料的受理和评定工作。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初级职称材料的受理和评定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市县负责(属地指申报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部分市县暂时不具备开展评审条件或难以自主开展评审工作的,可由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来函委托我局组织评审,并于10月31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委托函报送我局,逾期将不作安排。
      二、申报条件
      (一)凡受聘在我省医药、保健食品、化妆品行业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经用人单位做出考核推荐(鉴定)意见,可以申报评审制药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今年的职称评审仍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不受单位职数限制,个人在申报制药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同时,可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人员的任职资历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
      (二)制药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海南省制药工程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6〕68号)中规定的资格条件执行。请登陆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网址:http://www.hifda.gov.cn/。
      (三)申报职称认定人员的学历和资历要求:按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3〕54号)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制药工程或相近专业毕业生(含硕士、博士生,博士后出站人员,不含“五大”毕业生和其他各类成人大、中专毕业生)。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申请认定为员级;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或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申请认定为初级;硕士毕业生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及博士学位获得者,经考核合格,可申请认定为中级;博士后流动站出站考核合格人员,可申请认定副高级资格。
      (四)外语和计算机能力要求。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要求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8号)精神,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再作为我省制药工程系列职称评审申报的前置条件。
      (五)专业技术资格转评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发生变更,且变更前后的岗位属不同专业技术资格系列,申报评审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岗位未变更的,不实行转评;工作岗位变更的,转岗一年后可申请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一年后可按规定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不同系列不同专业职称要实行转评,不得直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流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确认条件及需提供的材料,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函〔2016〕798号)执行。高级职称流动人员的转入,请各市县职称业务主管部门受理并作出转入意见后,报送我局办理。
      三、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程序按《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琼府办〔2008〕184号)有关要求执行。《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呈报表》《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和《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表》可从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专区下载。申报人员要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在《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呈报表》和《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本人专业技术工作述评”栏须对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能力进行完整真实的表述(不少于200字),并在最后填写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二)中、高级评审专技人员的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单位通过张榜公布和网络发布的形式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单位要在《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基层公示结果”栏中注明“经公示(公示日期为××年××月××日至××月××日),材料真实,同意上报。”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须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凡未按要求公示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经公示无异议后的申报材料,不得更改。对申报材料不齐全又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的,一律按自动放弃申报处理,在召开评审会期间,不得补充报送申报材料。
      (三)申报认定初、中级职称申报材料包括:
      1.《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呈报表》一式二份,双面打印;
      2.《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ppt://www.chs.com.cn/自行下载)证明格式见附件3;1寸彩色免冠照1张(不含粘贴在呈报表上的照片);
      3. 本人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及年度考核合格证明和社保清单(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任过职的,需提供各单位证明,并加盖社保单位公章),证明格式见附件2;
      4. 专业技术资格转评人员须提供原职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申报评审中、高级职称材料包括:
      1.《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双面打印,提供1寸彩色免冠照2张(不含粘贴在评审表上的照片);
      2.《2017年申报制药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需用A3纸打印,见附件5)一式三份;
      3. 近三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原件;
      4.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封面(申报职称、姓名、联系电话、单位)——目录(须附页码)——个人综述报告(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专业技术职务、学历、资历、业绩成果、年度考核结论等六个方面)——单位公示证明材料——身份证——毕业证书(须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ppt://www.chs.com.cn/自行下载,证明格式见附件3)、学位证书——中级职称资格呈报表或评审表、证书、聘书(须附社保清单,并加盖社保单位公章)——发表的著作、论文、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业绩成果、科研成果、课题、获奖证书、成果鉴定书等(须用人单位出具相应证明材料)——继续教育材料——其他申报材料等。
      业绩条件按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制药工程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6〕68号)执行。以新药开发证书作为个人业绩条件之一的,须提供新药证书原件、个人作为新药开发主要完成人的单位证明及公示结果。以本人负责企业GMP认证且已通过作为个人业绩条件之一的,须提供GMP证书原件及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查询的截图、个人作为GMP工作主要负责人的单位证明及公示结果。
      专业技术资格转评人员另须提供原职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上述申报材料须复印装订成册,未按要求装订成册,不予受理,复印件均须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申报材料应提供原件,原件经审核后按原申报渠道退还。
      (五)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另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填写要真实、完整、清楚,不符合格式要求的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评定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从评定的次年开始三年内不得申报。
      (二)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有关人员的申报工作,将本通知转发或张贴,让有关人员周知。在申报前要对所有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出具纸质审核证明及承诺书,因单位把关不严、或提供虚假证明的,将在系统范围内进行通报,从申报的次年开始三年内不得组织申报工作。
      (三)各申报人申报材料必须由单位人事部门派专人统一报送,单位须出具委托书及承诺书,并附《海南省2017年度制药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人员花名册》(见附件4)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个人报送的不予受理。
      五、申报时间、地点
      (一)申报时间:2017年10月16日~10月27日,各单位须按受理时间报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地点: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人事处(海口市南海大道53号省药检药监大楼11楼1104室)。
      联系人:林 柳 电话:66832675
      附件:1. 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电话
      2. 工作年限及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3.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 海南省2017年度制药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人员花名册
       5. 2017年申报制药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电话
      序号
      单 位
      咨询电话
      1
      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8723376
      2
      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8688337
      3
      儋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3508708
      4
      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3213916、63213908
      5
      琼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2929156、62925123
      6
      万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2223806
      7
      五指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6628318
      8
      东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5566970、25562943
      9
      定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3807839、63800482
      10
      屯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7836016
      11
      澄迈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7630880
      12
      临高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8267058
      13
      昌江黎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6651984
      14
      乐东黎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5530900
      15
      陵水黎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3316001
      16
      白沙黎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7727133
      17
      保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3661689
      18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6230042、86227654
      19
      洋浦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8810910
       
      

  • 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执业药...07-20

    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20


      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关于做好2017年度执业药师
      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琼人发〔2017〕145 号
      各有关单位:
      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定于10月14、15日举行。为做好我省考试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7〕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的组织管理
      考试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负责。
      二、考试设置及获得资格证书条件
      考试分药学和中药学两类,每类包括4个考试科目。
      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事管理与法规为共同考试科目。
      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2科)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三、报名条件
      现在我省工作或户籍在我省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有关报名条件中的“相关专业”,可参考《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执行。
      四、报名时间及方法
      (一)受理时间:网上报名为7月18日至7月28日,期间的周一、三、五工作日为材料受理时间。
      (二)报名流程:网上报名→所在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资格审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公示→网上缴费。
      1.首次报名考生
      本次报考级别、专业与上一个考试年度不同的考生,曾在外省报考的考生,视同为我省首次报名考生。
      (1)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zg.cpta.com.cn/examfront)进行网上报名,录入个人报名信息。考生在网上报名填写《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时要认真对照报考文件所要求必须符合的报考条件,核对无误后方可确认报名。如遇到信息填报错误且已进行确认操作、用户名和密码忘记等情况,可登录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官网(www.hnjy.gov.cn)→业务→职称考试→办事指南栏目查看“关于报考信息修改及账号、密码找回等相关事宜的情况说明(www.hnjy.gov.cn/front/infoDetail/1407/443315)”。打印考试报名表。
      (2)2016、2017年首次报考考生在资格审查时需递交以下材料:①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署同意报考意见并盖单位公章);②考生信息表(见附件2,纸质版与电子版);③考生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④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自行下载)(格式见附件5);⑤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见附件3);⑥符合免试两个科目的考生须另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聘书(原件及复印件)。考生将上述有关材料送至所在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受理地点见附件4),逾期不予受理。
      (3)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名单于8月1日在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www.hifda.gov.cn)公布,请考生及时查询。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信息表,于8月4日前统一送到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职称考试处进行报名确认。
      (4)完成报名确认后,考生须在8月7日至11日期间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zg.cpta.com.cn/examfront),通过银联网上缴纳考试费。考试收费标准依据《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5〕2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55元/人·科。考生银行卡在成功扣款后即表示缴费已完成,报名成功。如果遇到缴费异常或确认缴费后未能显示成功结果的情况,可登录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官网(www.hnjy.gov.cn)→业务→职称考试→办事指南栏目查看“关于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报名缴费的说明(www.hnjy.gov.cn/front/infoDetail/1407/431146)”。考生未按期缴纳考试费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2.非首次报名同一级别的考生(2015年及之前在我省参加过执业药师考试的考生,报考级别、专业不变的,不再进行资格审查)直接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zg.cpta.com.cn/examfront),填写《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经系统确认无误、自动审核,完成缴费后,即为报名完成。
      需要开具发票的考生,请在考试报名截止后二个星期内,持个人报名信息表和身份证到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三楼319室(海口市白龙南路53号)办理。
      五、打印准考证
      考场设在海口(具体地点详见准考证),考场均带有视频监控设备。考生于10月9日至13日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zg.cpta.com.cn/examfront)打印准考证,不再另行通知。考生凭准考证、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参加考试。考试日期为10月14、15日。
      六、考生应考注意事项
      (一)打印准考证后仔细阅读考生须知。
      (二)应试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三)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四)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
      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令第31号)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详见http://www.hnjy.gov.cn/htmls/20170301/148833652232928285.html?s=1406。
      七、考试大纲
      继续使用2015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七版)。另外,根据考试大纲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于2016年4月、2017年3月分别发布了《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6年第1号)和《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7第1号),对2015年版考试大纲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调整。请应试人员按照 2015年版考试大纲要求,结合2016年第1号和2017年第1号通告,进行应试准备。
      八、成绩查询及证书发放
      考试成绩请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查询,证书发放以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官网(www.hnjy.gov.cn)→业务→职称考试→办事指南公告为准。
       
      附件: 1.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时间安排
      2.考生信息表
      3.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 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市县受理点及联系电话
      5.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历认证报告
      6.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信息设置表
       
       
       
       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2017年7月14日
      附件1
      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时间安排
      (考试日期:10月14、15日)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14日
      上午 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5日
      上午 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附件2
      考生信息表
       
      序号
      工作单位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学历
      专业
      学习形式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专业工作年限
      工作岗位
      高级职称
      1
       
       
       
       
       
       
       
       
       
       
       
       
      2
       
       
       
       
       
       
       
       
       
       
       
       
      3
       
       
       
       
       
       
       
       
       
       
       
       
      4
       
       
       
       
       
       
       
       
       
       
       
       
      5
       
       
       
       
       
       
       
       
       
       
       
       
      6
       
       
       
       
       
       
       
       
       
       
       
       
      7
       
       
       
       
       
       
       
       
       
       
       
       
      8
       
       
       
       
       
       
       
       
       
       
       
       
      9
       
       
       
       
       
       
       
       
       
       
       
       
      10
       
       
       
       
       
       
       
       
       
       
       
       
       
       
       
       
       
       
       
       
       
       
       
       
       
       
      填表说明:1、毕业时间:格式为2017.08;2、学习形式:全日制、函授、自考等;3、专业职称:免两科的才填。
       
       
       
      附件3
      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同志在本单位从事 (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共 年 月,其专业工作履历如下:
      时间
      (X年X月至X年X月)
      专业工作(岗位)项目
      担任何职
      证明人
       
       
       
       
       
       
       
       
       
       
       
       
       
       
       
       
       
       
       
       
       
       
       
       
       
       
       
       
       
       
       
       
      以上内容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报考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及有关负责人员承担相关责任。
       
      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名:
       报考人员签名:
      报考人员联系电话:
       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资格初审
      市县受理点及联系电话
       
      序号
      单位
      受理点
      咨询电话
      1
      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口市药谷一路九号海口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二楼
      66259639、66194013
      2
      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亚市新风路259号政务中心一楼21-22号窗口
      38860122
      3
      儋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儋州市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管局窗口
      23332790
      4
      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9号文汇花园裙楼政务服务中心一楼食药监局窗口
      63282298
      5
      琼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琼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五楼药品流通生产监管室
      62925123
      6
      万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万宁市政务服务中心22号窗口
      62239598
      7
      五指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指山市林溪路药检药监大楼
      86628318
      8
      东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东方市八所镇永安东路38号东方市食药监局二楼药械股
      25566970
      9
      定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定安县定城镇见龙大道人才市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63800482
      10
      屯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局机关药械股
      67831238
      11
      澄迈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澄迈县金江镇文明路79号
      67625318
      12
      临高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临高县临城镇新镇北街法官公寓一楼食安委办公室药品监管室
      28267803
      13
      昌江黎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昌江食药监局二楼药械岗
      26651984
      14
      乐东黎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乐东县抱由镇江北新区人力资源市场3楼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办公室
      85530900
      15
      陵水黎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陵水县椰林南干道第二办公区
      83316001
      16
      白沙黎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白沙县牙叉镇怡心南路2号
      27727133
      17
      保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保亭县文明中路老文体局三楼(药械室)
      83661689
      18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琼中县营根镇县城2号小区
      86227618
      19
      洋浦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洋浦政府服务中心三楼食药监局窗口
      28810910、28827726
      附件5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历认证报告样表
              
       
       
       
       
       
      附件6
      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信息设置表
       
      名称
      级别
      专业
      科 目
      026.
      执业
      药师
      04.考全科
      01.药学4科
      1.药事管理与法规
      2.药学专业知识(一)
      3.药学专业知识(二)
      4.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02.中药学4科
      1.药事管理与法规
      5.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6.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7.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02.免2科
      01.药学2科
      1.药事管理与法规
      4.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02.中药学2科
      1.药事管理与法规
      7.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公布2批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07-04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公布2批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我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发布时间:2017-07-04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公布2批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我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6月27日,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公布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抽检情况。本次国家总局共抽检219批次样品,合格样品217批次,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样品2批次。不合格项目如下:
      较大婴儿配方奶粉2段和金装幼儿配方奶粉3段,营养标签中维生素B12、叶酸、生物素三项的罐身标签标注方式不符合《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中“不再使用原GB 13432—2004中‘范围值’、‘最低值或最高值’等标示方式”的规定。
      国家总局在本轮抽检中未抽到我省企业生产的产品。海南省食药监管局欢迎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如果在市场上发现有害食品请拨打12331投诉举报,一经查实,最高可获50万元奖励。

  • 海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消费提示...07-03

    海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消费提示2017年第5号

    发布时间:2017-07-03


      海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消费提示2017年第5号
      夏季高温,气候炎热潮湿,由于微生物和食物自身酶解、氧化反应、环境影响等共同作用,食物更容易发生腐败变质,公众应该格外注意饮食安全。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保障高温天气的食品安全
      高温期间,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特别注意生产经营过程各环节的控制。
      (一)在进行食品加工操作前应穿戴干净的工作服、口罩、手套等。
      (二)应注意生熟分开,及时处理已腐败变质的食品和废弃物(如鱼内脏、鱼皮等),防止交叉污染。
      (三)做好卫生消毒工作,定时对生产车间进行清洁,对与食品接触的餐具进行消毒。
      (四)做好原料和成品的进出库记录,分拣和出厂检验工作,保障消费者权益和食品安全。
      二、消费者应注意高温天气食物的选择和保存
      (一)在尽可能保证原料新鲜的前提下,应及时做好食物的清洗、烹饪和低温保藏,这是高温天气预防食源性疾病的重要手段。
      (二)要通过正规渠道选购食品,看清食品的品牌、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内容,尽量不购买临近保质期的食品。不要购买和食用不认识的野菜和野生菌。严禁食用河豚鱼、毒蘑菇、病死毒死禽畜肉或其他变质肉类。
      (三)对一次吃不完的食物及时放到冰箱冷藏或冷冻,再食用时应彻底加热,熟制食品在室温存放,时间应不超过2小时。需注意的是,放在冷藏室的水产品或肉制品保质期一般为2—4天。
      (四)水产品属于夏季容易发生变质引发食物中毒的高危食品,购买后要及时食用或冷藏,蒸煮时需要加热至100℃并持续10分钟以上,水产品烧熟至食用放置的时间不要超过2小时,尽量不要生食。有些水产品如黄鳝、龟鳖、螃蟹等死亡后极易变质,切勿食用。加工新鲜贝类时必须清除中肠腺等内脏,最好不食用蒸煮贝类的汤汁,尽量避免一次食用大量贝类。
      (五)对生鲜食品可以通过看、闻、触等感官方法挑选。要索取、保管好购物发票,一旦食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可以及时维权。
      (六)在外就餐时应挑选卫生环境良好的餐厅,减少或避免在路边流动摊点用餐。如发现食物有异味,应及时向餐厅服务员反映。要注意保存好相应票据,发生食物中毒要及时就医,并保护好现场,保留好可疑食物和吐泻物,并拨打12331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